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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所得不可取 掩饰隐瞒终获刑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9-20 14:25

  只需出借银行卡不需投入一分钱,“搭把手”帮助接收、转账就能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殊不知这已经是在犯罪。近日,曲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某平台认识“上家”,明知“上家”需要转账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为牟取利益仍将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上家”,并按照指示,帮助“上家”代为取款,扣除好处费后,将剩余款项汇入“上家”指定银行账户。经查证,张某某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账的资金系电信诈骗资金,合计人民币40万余元,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后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曲阳县公安局逮捕,曲阳县检察院向曲阳县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接收电信诈骗款项后,未转出,系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接收电信诈骗款项后,未转出,系未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将被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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