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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联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烟台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烟台市文联),是中共烟台市委领导的,由市级文艺家协会、区市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烟台市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团结引领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坚定文化自信,致力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繁荣发展全市文艺事业,努力筑就新时代文艺高峰,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推动烟台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烟台市文联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文艺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

第四条烟台市文联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文联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坚守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烟台市文联及各级各类文联实行分级管理。各区市文联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烟台市文联依法依章程管理市级文艺家协会,指导区市文联的工作。烟台市文联是山东省文联的团体会员,接收上级文联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烟台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理论和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七条烟台市文联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开展工作,完成党委和政府交托的任务。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企业界和传媒界密切合作,繁荣发展我市文学艺术事业。

第八条烟台市文联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全委会委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烟台市文联根据文艺特点规律,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拓展工作职能。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职称评审、资质论证等,依法开展行业管理、行业教育、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

第十条烟台市文联积极推进文艺志愿者组织和文艺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文艺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广泛开展文艺志愿服务,积极组织开展文艺惠民活动。

第十一条烟台市文联加强文艺界思想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文艺领域的指导地位。引导文艺工作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扶持鼓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十二条烟台市文联通过各团体会员加强全市文艺工作者的团结;加强同市内外各地文联的沟通联系;加强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积极促进与国外文艺组织的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第十三条烟台市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烟台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区市文联为烟台市文联团体会员。

全市性的产业(行业)文联提出申请并经烟台市文联主席团批准,可成为烟台市文联团体会员。

根据社会发展和文艺业态的变化,烟台市文联将适时吸收新的文艺组织为团体会员。

各团体会员应关注自由职业文艺工作者和优秀中青年文艺人才,积极吸收其入会。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烟台市文联章程,执行烟台市文联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烟台市文联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烟台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烟台市文联的活动,对烟台市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烟台市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烟台市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烟台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烟台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市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烟台市文联委员会。烟台市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烟台市文联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七条烟台市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文联委员会或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烟台市文联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烟台市文联特邀产生。烟台市文联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和商定名额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

烟台市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则该团体应推举其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市文联主席团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烟台市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烟台市文联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烟台市文联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烟台市文联章程;

(四)选举烟台市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条烟台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席团(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烟台市文联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烟台市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

(三)听取和审查烟台市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依照法律与《章程》,研究提出对违规委员的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五)决定应由烟台市文联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烟台市文联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在中共烟台市文联党组的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烟台市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烟台市文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若干名,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相同。

烟台市文联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三条烟台市文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并在下一次委员会上予以确认。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四条烟台市文联经费的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烟台市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烟台市文联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烟台市文联所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二十六条烟台市文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则和财务纪律,制定相应的制度实施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烟台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地址设在烟台。烟台市文联的英文全称是“YANTAI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YFLAC”。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烟台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烟台市文联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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